“全城钜惠”般的广告语并没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以下是针对此问题展开的详细剖析:
一、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若广告凭借虚假或者会引人产生误解的内容去欺骗、误导消费者, 那么便构成虚假广告。然而“全城钜惠”这般词汇, 一般会被理解成商家开展大范围优惠活动的宣传, 它并没有直接关联商品或服务的具体信息, 故而不属于虚假广告的范围。
二、对“全城钜惠”的解读
是这样的, 所谓“全城”, 这所指的乃是优惠活动的范围, 这个范围具体而言就是整个城市, 这无疑算得上是对活动地域的真实描述, 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的成分。

有一种表述叫“钜惠”,它不是常规词组, 乃广告常用创意词汇, 用来形容优惠幅度可观呢。这里的“钜”字含义, 能理解成“巨大”, 借此强调优惠力度。此这般表述方式, 于广告行业是被普遍接纳的, 不会构成虚假宣传。
三、广告用语的合规性
要注意的是, 在广告里使用“全城钜惠”这样的用语, 尽管该词汇自身不违反广告法, 然而要是在具体广告内容当中, 该词汇所代表的优惠活动跟实际不一致, 又或者存在别的虚假宣传情形, 那么这样的广告依旧有可能构成虚假广告。所以, 商家在运用这类广告用语时, 要确保所宣传的优惠活动真实存在, 并且和广告内容相符。
汇总上述情况来看, “全城钜惠”当作一则广告语而言, 并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所规定的内容, 不过商家在运用它的时候, 需要留意确保广告所说内容的真实以及准确程度。